燃油附加费5日再下调!元旦出行成本下降飞去哪儿
2023-12-02
更新时间:2023-11-22 15:30:28作者:橙橘网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
律师解答: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成员身份密切相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必然会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城镇居民流转,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合同无效的障碍已经消除,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房屋土地性质已经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者买受人资格已经发生变化,买受人获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等,合同有效。
律师补充: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安亚晶律师简介
安亚晶律师,2008年毕业于太原科技大学政法系,2010年正式执业,在12年执业中,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