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引进人才申请安居房资格条件和材料大全

更新时间:2023-11-07 12:20:20作者:橙橘网

海口引进人才申请安居房资格条件和材料大全

  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点击对应文字跳转查看,获取相应的条件和材料信息。

  1、已取得本市户籍,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 3 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 1 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其他材料:

  申请人符合《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证书;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复转军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3)D级危房鉴定报告;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一、二级残疾证书重残人员或者优抚证明材料。

本文标签: 海口  申请人  已在  两年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