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拆迁律师:农村营业性用房承租人能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吗?
2024-03-15
更新时间:2024-03-15 20:11:40作者:未知
在征收维权实践中,农村的情况较城市是更为复杂、纷乱的。
至少从整体的法治环境而言,二者仍不可同日而语。
广大被征地农民所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补偿权益可能受损,除了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究竟该找哪些部门、机关去举报、反映问题呢?这些部门、机关又能分别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从何种角度来帮助我们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可选求助部门一:公安机关
110,解决的主要是房屋、土地遭强拆强征或非法逼迁的问题。
实践中,当被征收人的房屋遭遇不明身份人员或是村委会、乡(镇)政府的强拆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要求警方对强拆行为予以制止是十分必要的动作。
即使最终没能实现阻止违法强拆的目的,也能为确定强拆实施主体及未来的诉强拆行为违法搜集固定证据,创造有利条件。
而当被征收人因征收问题而遭遇不明身份人员的各种袭扰时,及时报警也是必须的。
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报警是否管用,都要报警。
如果警方在处警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被征收人将可以通过对公安机关的复议、诉讼来争取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的平台,这也是实践中极为常用的一种维权手法。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即在逼迁、骚扰情况频出的地区,被征收人可以考虑“先发制人”,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要求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申请》。
实践中这样的书面文件就有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有效降低逼迁行为的发生频率和所造成的损失。
可选求助部门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也就是老百姓所熟悉的各级国土局,尤其是市、县一级的国土局。
在土地征收中,一旦征收项目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征收情形,被征收人就可以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要求国土局对涉案用地、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
这对于提升被征收人补偿谈判的筹码是非常有帮助的。
另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农村村民查询和监督。
市、县级国土局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知涉案项目是否有征地批文或先行用地批文,进而为提起程序奠定基础。
而一旦国土资源部门选择不作为,那么又可以提起诉讼来进行维权。
可选求助部门三: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极为巨大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它加以重视。
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于涉及村务公开,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事情,乡、镇政府有法定的监督职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其二,村民委员会不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譬如对于应当召开村民会议集体决定的涉征收问题,没有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而直接“内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如果乡、镇政府对村民的反映、举报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村民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这也是实践中较为常用的征收维权方式。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收维权的关键,一是制定全面、系统的一揽子维权方略,找准涉案项目的法律关键点“釜底抽薪”施以精准的法律监督手段;二是要在面临困局时善于腾挪运作,“于无声处听惊雷”,充分挖掘各种可能性来提程序,努力搭建与征收方协商、谈判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