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理工能科及实控人等收监管函:股权转让进展未及时披露

更新时间:2023-12-18 11:39:21作者:橙橘网

V观财报|理工能科及实控人等收监管函:股权转让进展未及时披露


  中新经纬12月18日电 深交所18日向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理工能科)及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截图

  监管函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3号、34号)查明的事实,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7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方洁、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公司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

  该《协议书》约定的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周方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天一世纪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中民嘉业作为公司股权收购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陈超作为中民嘉业委派到公司的时任董事,负责中民嘉业收购你公司股权项目工作,知悉《协议书》约定事项已在推进中,但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深交所指出,理工能科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7.3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方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收购人中民嘉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第2.3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陈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另据前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波证监局对对上述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上述当事人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开信息显示,理工能科的主营业务是销售电力造价软件、电力在线监测系统和水质监测设备等产品以及土壤修复。公司主要产品有电力工程造价工具软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在线监测产品、智能变电站在线监测产品等。

  业绩方面,理工能科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6.1亿元,同比增长11.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亿元,同比增长8.39%。

  二级市场方面,截至发稿时,理工能科报12.86元,涨幅0.47%。(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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