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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更新时间:2023-12-19 12:13:10作者:橙橘网
据悉,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通过两个案例来跟大家探讨一下这项新的政策。
案例一:安徽合肥某服装企业,该企业在十多年前建厂符合当时的政策,行政主体用协议出让的方式给予企业几十亩的工业用地进行生产,但是手续一直迟迟没有办,企业也已经依法依据当时的政策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为当时地方领导的变更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再加上后来当地的土地用地政策发生了变更,导致土地手续迟迟不能办。
案例二:上海某房地产企业主,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因为当时是符合协议出让的条件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但是也是因为行政主体领导的变更、后来政策的调整,迟迟没有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虽然从2016年开始各个部委都在密切地制定相关的政策解决历史形成的这些问题,特别是高院也指出了一些明确的解决的思路和方法,都是提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要符合当时的政策。
可是,在地方行政主体的执行层面千差万别。很多地方行政主体不愿意按照当时的政策,明知道当时的政策太便宜了,按照现在的政策土地出让金会很高,所以执行层面遇到了很多困难。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作出之后,为地方行政主体指明了非常明确的道路,比如其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补办用地手续。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属无争议报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按现状进行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我们律师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比如虽然土地手续一直没有予以办理,但是房屋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驻马店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房,土地手续一直没有办理,没有土地证,房屋已经予以登记,像这种情况就可以按照当时的约定、行政主体的约定,包括当时的政策来补办相应的用地手续。现在这条补办手续的规定就给这些企业指明了方向。
上面提到的安徽的案例,就应该按照当时项目建设时2002年或2003年的政策来办。包括上海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按照当时的2008年当时的地方政策来处理,办理用地手续。
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很多很多这样的案例,大家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向我们进行咨询,律师会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部门的一些规定或通知的规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