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部分城市个别区域已经出现供给过剩 可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2023-12-20
更新时间:2023-12-20 19:22:23作者:橙橘网
尽管已经撤回了IPO申请,但明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喆集团”)引发的争议,并没有因此而终止。
招股书显示,明喆集团2020年-2022年净利润总计6.36亿元,但同期分红却达到8.44亿元,分红金额是同期净利润的1.3倍,这几乎突破了人们对于大额分红的“既有认知”,市场有声音将其称之为“清仓式分红、掏空式分红”。
同时,该公司拟募资资金14亿元,其中1.9亿元计划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这这样的做法,最终“成功”激怒了不少投资者。
清仓式分红
招股书显示,明喆集团成立于2000年10月,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综合物业服务。与其他物业公司不同的是,明喆集团主要聚焦于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其收入及利润规模在A股上市物业公司中仅次于招商积余。
今年6月26日,明喆集团申报深市主板上市。7月24日,深交所发出第1轮审核问询函,还未进行首轮回复,该公司及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就在12月12日提交了撤回申请,深交所随之终止审核。
该公司在市场上引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超高的现金分红。
2020年至2022年,明喆集团净利润分别为1.79亿元、1.67亿元、2.9亿元,总计6.36亿元;同期现金分红分别为3.8亿元、1.17亿元、3.45亿元,合计8.44亿元,现金分红金额已经远超同期净利润。
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分红之后,截至2022年底,该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仅剩7498.87万元。
分红去了哪里?招股书显示,明喆集团的控股股东为高海清,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高海清、张国玲、高艺菲。高海清与张国玲是夫妻关系,与高艺菲是父女关系。一家三口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7786%,合计控制公司91.7115%的表决权。
按照持股比例,8.44亿元的现金分红中,至少有6.8亿元分给了实控人一家。而在招股书中,明喆集团并没有详细阐明这种“清仓式分红”背后的合理性、现金分红后的具体的资金去向等。
分红之后,明喆集团转而向资本市场募资资金14.0997亿元,用于营销网络及品牌、信息化建设与升级、人力资源、城市服务业务拓展和能力等项目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投金额1.97亿元,以满足该公司业务和规模的持续增长所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
7成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
明喆集团引起的争议还不止于此。
招股书显示,截至2022年底,该公司应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数为31588人,但已缴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仅为8364人,即23224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占比高达74%。另外,在社会保险方面,该公司9成员工缴纳了社保。
过往的其它申报企业中,也常常出现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但人数占比往往极小,如此高比例的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比较罕见。对此,明喆集团解释称,应缴住房公积金、社保但未缴的主要原因,系部分员工基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明喆集团未缴纳社保金额占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89%、9.17%和5.20%;未缴纳公积金金额占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39%、9.43%和6.71%。
警惕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
从福华化学开始,市场关于拟上市企业大额分红是否合理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多家企业被作为典型案例,诸如和特能源、南高峰等。
其中,福华化学报告期内累计净利润44亿元,现金分红33亿元,募集资金60亿元;和特能源2020年-2022年累计净利润2.68亿元,现金分红1.93亿元,募集资金6亿元;南高峰报告期2019年-2022年上半年累计净利润5.79亿元,现金分红4.23亿元,募集资金14.17亿元,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取得分红资金后主要用于金融资产投资。
上述公司均主动撤回了IPO。第一财经统计发现,在上市申报前分红并非个例,属于IPO企业中较为常见的动作,对此,交易所通常会详细问询现金分红的合理性及IPO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因合理、金额得当、分红资金去向明确合理,并不会成为IPO道路上的主要阻碍,在此之前也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大额分红的企业顺利闯关、成功上市。但类似明喆集团这种分红金额已经达到净利润1.3倍的“清仓式分红、掏空式分红”,却难以归类为合理分红之列。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认为,不能忽视上市前大额分红可能带来的风险。一方面,大额分红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实力短期内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在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扩张或研发的行业,分派大额现金可能导致公司运营或发展资金紧张;另一方面,大额分红有可能会对普通投资者构成潜在的“割韭菜”风险,甚至带来各种潜在的负面市场观感,比如可能会揣测上市目的是否股东为了套现,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成功上市。
12月中旬,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指引》进一步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简化中期分红程序。但同时也提出,要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
虽然该份监管指引主要针对已上市公司,但同样也在警醒着拟上市公司,需要合理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