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云玺锦庭项目销售时要求购房人提供资金证明,被罚510万……

更新时间:2023-12-21 00:08:19作者:橙橘网

深圳云玺锦庭项目销售时要求购房人提供资金证明,被罚510万……

12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住建罚〔2023〕54号)。

决定书全文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住建罚〔2023〕54号)

名称:深圳市榕江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541

法定代表人:陈*光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边宝民二路********

经查实,深圳市榕江实业有限公司系云玺锦庭项目的开发企业。2023年7月至8月期间,你公司在云玺锦庭项目销售活动中,对购房人附加购房必须提供资金证明的不合理条件,共计51名购房人购买该项目51套商品房过程中被你公司要求提供资金证明,损害了购房人权益。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关于云玺锦庭项目情况说明》、《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询问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五)违背购房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或者附加购房人提供资金证明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本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宝住建罚预告知〔2023〕5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有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销售,按违法行为涉及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整(51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图源: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