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政策解读来了→

更新时间:2023-12-25 21:01:23作者:橙橘网

广州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政策解读来了→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并发布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对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多子女家庭无房(租房)提取、异地购房及提取频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政策更加优化完善,缴存人获益更多。《办法》对缴存人通过“租购并举”方式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居住条件支持力度更大,促使提取管理更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更合理公平。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2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

1.在广州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其他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

1.在广州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东省其他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问:共同购买住房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产权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四、问:按月还贷的缴存人,在按月还贷期间是否还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在按月还贷期间已经提取过一次账户余额的,不能再次提取,但剩余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问:按月还贷的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是否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六、问:未办理按月还贷的购房提取人,多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七、问: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申请?如何计算可提取额度?

答: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不含补缴)满3个月后,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提取额度计算方式为实际月租金*实际租赁月数。对租赁房屋面积无限制,但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的,超过部分不能提取。

八、问:目前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备案的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目前为每人每月1400元。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穗公积金管委会〔2015〕5号文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规定,提取额度可从2015年1月起算,不早于本人开户时间。

九、问: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备案的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家庭,提取额度可上浮40%,即每个缴存人的月提取额度为:我市规定的月提取额度*(1+40%),目前是1400元*(1+40%)=1960元。

十、问:申请租房提取的缴存人,多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十一、问:缴存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申请:

1.为本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2.为本人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3.为配偶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十二、问:缴存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可以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也可前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良性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第(一)至(四)款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第四条 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第七条 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八条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九条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办理按月还贷,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直至贷款结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还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未办理按月还贷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第十条 房屋共有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房屋共有人为配偶关系的,可共享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40%。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信用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十八条 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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