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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更新时间:2023-12-26 16:37:00作者:橙橘网
据金凤21号河南永城棚改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凤21基金”)投资人反映,从投资人募集资金到发现基金管理人涉嫌构成犯罪,历经6年多的时间,如今该案已经进入到了执行阶段。不过,对于执行过程,投资人提出多项异议,诸如对于涉案人员的定罪是否合法?处非办早已收到了退赔资金,但是为什么投资人尚未收到退赔?对于退赔的资产未经投资人考察评估,是否具有法定效力?
从诈骗罪到非吸罪?
公开资料显示,“金凤21号基金”于2017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基金管理人为凤奥资产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奥公司”)。
根据判决书显示,凤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一和河南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丰置业公司”)的梁亚民,通过私刻多枚政府公章、出具多份造假材料为手段,骗取了发行方对“金凤21号基金”的发行,该基金发行成功后,共募集资金2.344亿元。募集资金后,梁亚民分得1.38亿余元,陈一、王海银等人分得5572万余元。
让投资人感到意外的是,案发后,梁亚民和陈一、王海银等人被分成两案处理,梁亚民将部分持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共计1.4亿元退赔给陈一实控的凤奥公司,凤奥公司向梁亚民出具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梁亚民、陈一两伙被告相互谅解。不过,投资人对此表示,本案中凤奥公司出具的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并没有经过投资人的认可,没有征求投资人的意见,故上述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异议。
与此同时,凤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一是该起案件的主要发起人,凤奥公司在陈一的操纵下配合伪造政府公章、公文,骗取“中基协”的认可发行“金凤21号基金”集资诈骗,凤奥公司已经系本案的犯罪单位,凤奥公司并没有资格出具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对此,律师认为理由有二,一是出具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的权利人应该是“金凤21号基金”的全体投资人或者是全体投资人依据投资协议授权的新基金管理人;二是凤奥公司早在案件审理前就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了管理人资格,且本基金已通过法定流程革除了凤奥公司的管理人身份,凤奥公司根本无权代表本基金作出任何法律行为。
(2022)豫1403刑初532号判决显示,梁亚民等人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相关律师表示,陈一、梁亚民的违法系集资诈骗行为,因为陈一、王海银等人收取5000万元的巨额居间费并进行转移、隐匿、消费。
律师表示,本案中梁亚民涉嫌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还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骗取了投资人上亿财产,对于判处缓刑,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的规定,该判决已经构成对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投资人已经对此提起申诉。
此外,对于一案分为两案处理,相关律师亦提出异议,陈一、王海银等人伙同梁亚民等人合谋伪造公章,编造材料,募集成功后又共谋私分投资款,是典型的具有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应当同案处理查明案件全貌,但是,最终梁亚民却做另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对于适用“另案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并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第十七条规定:“在办理“另案处理”案件中办案人员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律师认为,案件中对梁亚民没有“另案处理”的必要。
未领取任何兑付款项
根据(2022)豫1403刑初532号判决书显示,梁亚民已在评估机构评估之后,提供了足额的资产,通过睢阳区处非办交由凤奥公司,由凤奥公司兑付给集资参与人。但是,截至目前,参与其中的投资人未领取任何兑付款项。
对于投资人来说,眼下最着急的莫过于兑付所投资的私募基金本息。对此,处非办在案件尚未开庭前,曾向投资人表示,接收到“已经评估的退赔资产”,不过,根据受害人调查发现,上述退赔资产为无法出售变现且价值低廉的地下室和商铺,对此,投资人表示拒绝。
对于该笔资产的描述为,因梁亚民于2017年8月非法吸收凤奥公司发行的“金凤21基金”1.38亿元,此案件的非吸资金已由亚丰置业公司全部以经评估后的房屋作价抵偿给凤奥公司,并且双方也已达成和解协议,该抵偿的房屋为位于永城市风尚国际小区的商业门面,共计13216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42亿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但是,对于上述资产,投资人并不认可。投资人表示,截至目前,尚未看到评估报告,也并未就房产实际信息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对于这笔资产是否具备可兑现性,投资人提出质疑。
同时,根据投资人反映,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法院曾提出以资产实物的形式进行退赔,但是投资人认为,基金成立时以资金形式投入案件所涉标的,所以在退赔时亦应以现金的形式退赔。
此外,根据陈一案件判决结果,案件退赔的房产经依法处置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对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部分继续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期间,陈一退赔3564366元、刘义飞退赔的3万元已经移交给“处非办”,对此,投资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退给集资参与人,但是,截至目前,仍未接收到任何退赔或变现后的款项。
根据投资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尚在处非办扣押的资金和资产还包括由凤奥公司代表本基金受让的对金凤35 号龙陵私募投资基金(债务方)享有的债权4468.33万元,目前,该笔资金已退赔至处非办冻结;案犯张毅将位于永城市的一套合同价款87万元的房产交由处非办;案犯王海银将位于苏州市的评估净值228.52万元的房产及永城市的评估价值174万元的房产交由处非办;案犯刘义飞将位于永城市合同价值79.5万元的房产和3万元现金交由处非办;案犯陈一已退还现金356.44万元赃款,由处非办扣押。上述资金和资产均应进入退赔程序。
对于投资人尚未收到任何退赔现金及资产等问题,尚需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