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发布最新通知!提醒广大购房业主,出现个人隐私等信息泄露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更新时间:2023-12-27 10:33:50作者:橙橘网

泰安发布最新通知!提醒广大购房业主,出现个人隐私等信息泄露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近日

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发布

关于做好购房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购房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

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宁阳县 行政审批服务局,泰安高新区建设管理部、泰山景区规划建设 管理部、徂汶景区住房和开发建设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 地产中介机构:

近期, 有部分购房业主反映新房交付期间多次收到装修、装饰、家居等推销电话,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成为购房业主的“闹心事”“烦心事”。有业主反映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泄露其当时登记的个人信息的嫌疑。 针对这种现象,请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房管)部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定期维护商品房信息系统,坚决杜绝泄露购房人信息的现象。 要组织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加强企业及从业人员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一经发现泄露个人信息的线索,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 同时提醒广大购房业主,出现个人隐私等信息泄露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请于12月29日前报市房产管理服 务中心房产市场服务科,联系人:秦学者,联系电话:8334289。

附件: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规定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在房产销售和服务过程中掌握大量的购房者身份证、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为了加强企业守法意识,强化从业者保护个人信息的教育,现将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如下,供企业和从业人员学习。

一、企业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必要原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未经业主同意向装修公司、厨卫销售公司等泄露业主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的行为侵犯业主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来源: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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