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上班10天被辞退,工资仅发45元,劳动监察部门回应

更新时间:2024-01-02 07:50:43作者:橙橘网

小伙上班10天被辞退,工资仅发45元,劳动监察部门回应

极目新闻记者 杜光然

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郑州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员工称,自己仅上班10天就被辞退,最后只发了45元的工资,公司相关负责人出示了员工签的离职申请书和对工资无异议的证明,对此,当事员工表示,这些不是自愿写的,有胁迫之意。2024年1月1日,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人士称,若员工在被人胁迫下写的离职申请书,是无效的,但也要拿出被胁迫的证明。

视频中,当事员工表示,自己在河南郑州同盈网络科技公司上班,有一天参加培训后突然接到通知,自己被辞退了,上班10天最后只发了45元。聊天截图显示,公司待遇是转正前4000元基本薪资加1000元补助,转正后5000元基本薪资加1000元补助。

对此,涉事公司相关负责人出示了当事人写的离职申请书,并表示,按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算起,共8天时间,请假1天,当事人实际上班时间为7天。随即,当事人展示聊天截图证明自己上班已满10天。律师说,按法律规定,员工入职第一天就从当天开始计算工资。该负责人又表示,公司上班前三天是试岗,不算薪资。


图为合同条款内容,律师称其是“霸王条款”(图源:安全消费直通车官方账号)

合同里有一条说:“不满90天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者,需递交辞职书退还工作证件,薪酬按照兼职发放即45元一单,并且取消所有补助,出差期间产生的所有车费与住宿费由自己承担。”律师说,上述这一条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离职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当事人表示,这个是领导让他写的。“不是我自愿写的,我害怕不写我出不去。”当事人说。另外,这名当事人还在一份“对计算工资方式无异议”的证明上签字画押。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若有胁迫需要当事人拿出证据。现在的工资是按照合同来支付的,已经很合适了。随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现场签了和解协议,公司向当事人补发了1000多元。

2024年1月1日,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多次联系涉事公司了解情况,截至发稿前暂未得到回应。现场调解此事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这件事已得到解决。

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暂不清楚是否介入此事,若员工在被人胁迫下写的离职申请书,是无效的,但也要拿出被胁迫的证明。工作了多少天,正常是按上班第一天开始计算的。劳动合同里若有不公平、失衡的条款,公司方应提前告知,若员工在知情自愿下签订即生效,若没有提前告知,算是有失公允的合同。员工与公司有劳动纠纷,可以打电话向部门投诉,若此事已经和解,暂时无法立案介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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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次提前吃午饭被辞退,公司被判赔2万

据南通发布,员工多次早退去食堂就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是否合法?海安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向小王支付赔偿金2万元。

2021年,小王入职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令小王没想到的是,入职不到2年,自己竟然收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A公司作风严谨,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而公司发现,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的次数高达12次。A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于是在2022年12月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


小王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提出了仲裁,图为仲裁示意图

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只是提前一点离开工作岗位,就餐打卡时间在11:50到12:03不等,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甚至有时候到食堂就餐的时候,已经到了12:03,明明已经可以视为下班时间了,但是A公司却认为依然属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而且其他职工也会提前就餐。他认为,公司的制度过于苛刻,缺乏人文关怀,把提前就餐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也不合法。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22年4月,A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该制度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其次,A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最后,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A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A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该案件冲上热搜后引发网友关注,图为网友评论截图

“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刘昌海指出,过于严格的管理规定,也会让员工感受到束缚的压力,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公司完善管理是为了让公司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当前形势下,公司招人不易,优秀的员工更是公司发展的基石。在管理和考核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弹性适用规章制度,给犯错的员工改正的机会,通过沟通拉近员工与公司的距离,不断改进和优化做事方式,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