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时效已不满一年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更新时间:2024-01-08 15:01:42作者:橙橘网

中公教育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时效已不满一年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李茜 编|深海

1月8日,雷达财经从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专业律师吴立骏处获悉,中公教育虚假陈述案诉讼有效期截止日为2024年11月30日,索赔时效已不满一年。

雷达财经注意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了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经查明,中公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

2020年2月26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关于收购陕西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3.83亿元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资产,并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2020年,中公教育2家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共计签订7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款合计4.04亿元,其中2019年合同价款合计1.62亿元,2020年合同价款合计2.42亿元。

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约定由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北京中公在收到教育消费贷款后向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费。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共计支付服务费3458.8万元,2020年共计支付服务费2.11亿元。

2020年1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公未来学习城项目的议案》,决定由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合作开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投入2亿元建设施工款。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签署协议后,于2020年1月17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2亿元。

综上,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亿元,其中2019年、2020年分别为1.96亿元、10.36亿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5%和30.19%。

中公教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行为。

董事石磊控制陕西冠诚等5家关联法人,具体策划、安排5家公司与中公教育之间的关联交易。董事长李永新授权石磊负责中公教育投融资事务,为石磊开展全部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知悉中公教育与陕西冠城存在关联关系,但在董事会审议该交易事项过程中未提出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振东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为石磊开展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默许石磊利用中公教育人事、财务人员为相关关联方提供便利。罗雪作为财务总监,分管财务部门,知悉所管理部门财务人员为石磊从事关联交易提供便利。董事会秘书桂红植,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在参与审议部分关联交易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对于中公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石磊、李永新、王振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雪、桂红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中公教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二、对李永新、石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王振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桂红植、罗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此,吴立骏律师表示,凡是在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11月30日收盘时依旧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请关注公号 " 雷助吧 "(雷助码:01)参与,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中公教育成员,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