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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更新时间:2024-01-20 22:39:25作者:橙橘网
据微信公众号“克拉玛依零距离”1月19日消息,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发布《克拉玛依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涉及契税优惠、提取公积金等20项措施。
实施契税优惠、落实“认房不认贷”
文件提出,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本市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本市范围内的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向政策下限收敛。
文件还要求,推动不动产便民措施。对已完成房产交易备案且通过相关部门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全面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公积金提取额度
文件提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自2023年7月25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的自由职业者可以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可享受参退灵活、提取便捷、利息补贴、低息房贷、个税减免等权益,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
克拉玛依市还将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在克拉玛依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缴存人,每户每年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额度由2万元提高至2.5万元。
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力度。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异地贷款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对冲”业务。
增加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居民住房需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支付购房资金时,可通过组合贷款方式向商业银行申请部分个人住房贷款资金,解决其购房资金需求。
非本市户籍本科生首次购房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克拉玛依还将落实引才硬举措。对2020年1月1日以来首次在本市就业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按本科(具有学历学位双证)及以上毕业生1万元、大专毕业生0.8万元、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待遇按照人才政策进行落实。
同时,全面落实落户政策。具有本市房屋产权可直接办理落户,不受学历、社保、居住年限等限制;租赁居住本市住房人员,经产权人同意,可办理租房落户;不具有本市房屋产权人员,已办理居住证的,可凭居住证落户。
加大商品房去库存力度。优先将超过国家合理去化周期的商品住房用作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支持企事业单位、新兴产业单位、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中专院校等,通过集中团购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需求;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企业经批准需要调整、增加办公服务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原则上优先置换、购买、租赁库存非住宅商品房。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大中型物业服务企业兼营房产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活跃住房租赁市场。
稳妥处置化解逾期风险。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首要目标,全面开展房地产项目摸排工作,动态掌握房地产项目风险情况。按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工作要求,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原则,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确保社会稳定,国家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失。
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
落实“净地”出让政策,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合理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用地规模,在项目选址预审阶段,查清地块土地权属状况,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实施土地出让,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明确规划条件。通过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程序办理审批后进行改造开发、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鼓励集中成片开发等方式逐步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
合理安排用地供应。根据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当调整住宅用地供应,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适度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维持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加快供地节奏。
缓解房企购地资金压力,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50%,剩余价款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年内缴清。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预售资金重点额度监管和施工过程结算监管,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优化资金监管比例,保障监管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
保障预售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允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冻结后,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继续以监管账户支付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退还购房款,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实现房地产项目自立项至竣工验收的一网通办,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
文件提出,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发展服务机制。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和房地产业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困难、诉求,2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答复,确保房地产项目顺利投资建设、竣工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