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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10 16:40:25作者:橙橘网
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3〕16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 (2023)13号开展的拟征收士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兴化市荻垛镇向阳村郝家十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士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获垛镇向阳村郝家十六组集体所有士地 2.4687 公顷(37.03 亩)。其中,农用地2.4687 公顷(37.03 亩),含耕地 2.4095公项(36.14亩);建设用地0公顾(0亩),未利用地0公项(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 88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 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xinghua.gov.cn/)和拟征收士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公告公示期为 30日,自2023年9月29日至 2023年10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截止2023年10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七分局(联系人:宋桂祥;电话:19802683826;邮编:(22575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子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士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 2023 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28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七分局(联系人:宋桂祥;电话:1980268382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士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罝示意图
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3〕17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士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 (2023)14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士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團
本次拟征收士地位于兴化市戴南镇罗磨村罗磨十二组、罗磨十五组范围内。拟征收士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国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士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戴南镇罗磨村罗磨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0.9089 公顷(13.63亩)。其中,农用地 0.9089公项(13.63亩),含耕地 0.9089公顷(13.63 亩);建设用地0公项(0亩),未利用地0公项(0亩)。
2.拟征收戴南镇罗磨村罗磨十五组集体所有士地 1.3298 公项(19.95亩)。其中,农用地 1.3298公顷《19.95亩),含耕地 1.3298公顷(19.9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手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 88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贵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淮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淮的通知》(泰政发(2020) 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xinghua.gov.cn/)和拟征收士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9月29日至 2023年10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截止 2023年10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提交地址为: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九分局(联系人:黄凤立;电话:13952633196;邮编:225700)。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 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子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士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 2023年9月29 日至2023 年10月28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九分局(联系人:黄凤立:电话:1395263319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士地位置示意图
图文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网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