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后网签上升 广州中心城区新盘带动年末市场热度
2023-12-27
更新时间:2023-12-27 11:06:35作者:橙橘网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平度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平度市南村镇碧峰峡支路西侧、友谊大道北侧、巫峡路东侧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度市南村镇西王府庄村、杜戈庄村。
地块2位置范围:平度市南村镇规划小清河路以东、规划齐韵路以北、海信路以西范围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度市南村镇后北村、柏家寨村。
地块3位置范围:平度市凤台街道规划东外环路以西、厦门路以北、潮州路以东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度市凤台街道小泥河头村、东杨庄村、东郝家疃村。
地块4位置范围:平度市新河化工基地丽水路以南、青岛恒业微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西、青岛国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东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度市新河镇北马家村。
地块5位置范围:平度市新河化工基地升水路以南、青岛新泰和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东、青岛泰东瑞德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北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度市新河镇三苗家村。
地块6位置范围:平度市新河化工基地萃水路以北、升水路以南、青岛泰东瑞德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东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度市新河镇三苗家村。
地块7位置范围:平度市新河化工基地萃水路以北、青岛中科弘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南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度市新河镇三苗家村。
地块8位置范围:平度市新河化工基地海浦路以东、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南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度市新河镇闫家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福橡输送带二期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印象胶东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高端链传动生产工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6万吨/年高品质晶体乙醛酸水解及包装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地块6拟用于年产8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拟用于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1—地块7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度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76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8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度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31号)和《关于平度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76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南村镇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新河镇政府拟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6月3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平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两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补偿105万元/公顷;二级区片补偿93万元/公顷。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庄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平度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平度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平度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平度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征地普法小知识
房子遇拆迁,没签拆迁协议就被强拆了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被强拆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