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池金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通知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12 17:16:50作者:橙橘网

2024年河池金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通知公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火灾安全隐患,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池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禁燃区

  东至东江镇加道村金宜一级路龙江大桥西桥头,西至六圩镇良伞高速公路拉夺桥,南至汕昆高速公路,北至东江镇加辽社区全境、南方冶炼厂旧址、生富冶炼厂旧址。

  (二) 以下特殊场所 (禁燃区外) 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商场、集贸市场、住宿餐饮服务场所、广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祭祀活动等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

  10.军事设施所在地;

  11.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禁燃时段

  禁燃区内全年所有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大公共庆典,在禁燃区内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可以在指定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同时要做好燃放现场安全防范、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金城江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即空气质量监测综合指数 (AQI)达201以上,由区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三)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违规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2283376,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二)禁燃区内不得经营 (批发和零售 )、储存烟花爆竹。违反规定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池市金城江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号

本文标签: 烟花爆竹  河池市  金城  安全  场所